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凡年满四十六周岁者,其持有的身份证将永久有效。敬请广大市民注意,我们会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永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对于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我们会颁发有效期为十年的居民身份证;而对于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我们则会颁发有效期为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此外,对于尚未年满十六周岁但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我们也会为他们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