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可提前8个月进行申请及更换。对于有效期限截至12月31日之前的十年期证件,民众无需依照原有规定在身份证上所示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进行换领操作,而可以根据自身具体需求,自主确定换领时间。此举有助于分散有可能出现的证件集中换发压力,最大程度上便利广大市民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