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艺名法律保护探讨
艺名在法律层面上具备保护机制,因其具备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可能引发公众混淆。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艺名应与姓名权的保护相衔接。每个人都享有使用其名字的权利,包括作者的笔名和艺人的艺名,它们均属于姓名权的范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以下材料:
1.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
4.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5.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