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可使用不安抗辩权
在债务履行方面,如有确凿证据显示另一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应优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实行不安抗辩权:(1) 公司运营状况严重恶化;(2) 擅自变更资产配置、转移资金,意图逃避债务;(3) 丧失商誉;(4) 有潜在或已丧失债务偿还能力等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
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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