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时间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设定为20天,涉及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可延长至1个半月。若自诉案件被告未被羁押,审理期限为6个月;如已羁押,则为2~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审理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一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犯罪团伙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审结,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继续延期。【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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