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谁组成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1.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必须是单数,以确保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形成明确的多数意见。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仲裁委员会除了上述固定组成人员外,还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作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3.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与固定组成人员同等的权利。兼职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仲裁员作为仲裁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格要求严格而具体。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具备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3.曾任审判员满8年,了解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够处理涉及经济贸易领域的复杂争议。
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需要提交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明确表达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意愿和目的。还需要提交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以证明该申请已经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支持。
2.需要制定并提交仲裁委员会章程,明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内容。还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和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以确保仲裁委员会能够正常运作。
3.需要聘任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并提交聘书副本。还需要拟聘任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组成后,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需更换1/3的组成人员,以保持仲裁委员会的活力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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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