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简单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华律网

  一、不得简单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1.先行调解原则。法律快车提醒您,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不得简单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情形(图1)

  三、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法律快车提醒您,双方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

  3.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适用于各类纠纷,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不适用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对于其他争议,仲裁程序是强制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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