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律怎样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如下:
1.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必须在自愿、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但不能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2.及时处理的原则。不论是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处理劳动争议,防止矛盾激化。
3.重在基层解决的原则。也就是就地就近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和妥善解决。
4.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等方面。
5.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在行政上存在隶属关系,但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快车提醒您,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由仲裁机构审查代理人的资格。
1.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2.仲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仲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的,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但需要书面通知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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