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十人论坛在京举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细化应当开庭的二审案件,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明晰二审刑事案件开庭的范围,提高二审开庭率?
4月15日,聚焦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关注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问题的“刑辩十人”论坛在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宏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以及“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书面发言)、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十位律师与会并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四种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其中包括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此外,还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杨矿生认为,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低,虽然原因很多,但根源在于法律规定比较含糊。他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对二审开庭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二审申请证人出庭的;二审继续要求重新鉴定的;二审提出排非申请的;一审判决采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且该证据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二审提出新证据的;以及二审提出有自首立功等重要情节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许兰亭认为,刑事二审程序承担着纠正错案的重要职能,开庭审理以其亲历性和对抗性在查明真相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出于诉讼效率及节约司法资源等考量,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刑事案件二审以不开庭为常态、开庭为特例的情况。
在这一点上,与会律师和专家都有共同感受。钱列阳认为,对二审开庭问题,应当站在二审法官的角度换位思考。现在的制度设计过于简单,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完全可以不仔细研究案卷,大概翻一下,如果没有新证据就直接维持原判。建议一审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哪怕最后结果仍然是有罪,至少要给被告人面对不同的法官再一次当庭陈述的机会,法律制度设计应更加人性化”。
郝春莉认为,二审开庭审理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应该进一步扩大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细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具体情形;细化“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的具体情形;细化不开庭审理的范围;规定上诉人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救济途径;规定检察机关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检察监督。
刘卫东分析了二审不开庭的原因,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案多人少、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内部请示制度等,他提出以下改进方法:第一,明确法律规定。比如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就视为“可能影响”;第二,适当限缩二审的审查范围。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一些证据或事实,二审可以考虑不予审查,从而减轻二审压力,提高开庭率;第三,采取技术措施远程开庭,降低二审开庭成本;第四,增加二审直接改判的案件比例,减少发回重审的比例,避免程序空转。与此对应,要调整改判的责任追究及考核机制,对出现新的证据等原因而二审改判的案件,不应认定为错案。
王兆峰表示,多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文件,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案件请示问题,对案件请示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定。但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案件请示还较为普遍地存在,侵害了刑事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赵运恒认为,二审不开庭没有贯彻以庭审为中心和直接言辞等基本原则,机制不畅,需要建立考核和分流机制。他对其他与会者建议的二审开庭的几种情形都表示同意。
毛立新认为,刑事二审开庭率低,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他特别同意对一审不认罪、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并进行实质化审理,切实解决争议问题,做到案结事了。
朱勇辉建议,在修改完善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而对二审开庭进行刚性要求的同时,也要从市场化角度进行“减需求、增供应”的供给侧改革,通过对现有二审书面审的实质化改造,树立二审书面审的司法信心以分流二审开庭审需求。
毛洪涛表示,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的提升,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数量已大幅度下降,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极大改善。建议将二审开庭审理原则确立为继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后的第三个刑事二审原则,同时细化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完善书面审理的具体程序,改革卷宗移送制度并强化法律监督。
樊崇义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新时代,对二审开庭问题要更加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二审开庭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准绝对不能降低。
高贵君认为,要牢固树立“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直接言辞证据原则”等现代司法理念,在刑诉法规定的“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概念的具体理解上,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细化。他同时认为,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推进要循序渐进。
吴宏耀提出三条建议:第一,要意识到二审开庭事关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不应以行政化的方式作出决定,而是要控辩审三方达成共识;第二,法官对是否开庭等重大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要阐明理由,并给出与之对应的司法救济制度;第三,运用律师的智慧及办案经验,提出二审必须开庭的具体情形,形成立法意见,推动司法解释的完善,通过制度设计让立法的善意充分释放。
“刑辩十人”论坛分别由程晓璐和高文龙律师主持。与会者围绕“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这一主题,理论联系实践,直击二审开庭难、二审程序虚置化等现象,深入浅出,必将助力法治建设的点滴进步。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