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传统法文化赋予法理情新蕴涵

发布时间:2023-03-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杨怀荣

近年来,司法工作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已成为中国司法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中,均体现了“法理情”相融合,破解了长期困扰群众“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为崇德向善树起法治标杆,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法理情”相融合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唐朝就有“一准乎礼”的法文化。到宋朝,在司法实践中提倡法、理、情三者融合互用。南宋著名司法官范西堂在论法理情三者的关系时说:“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倘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的判词中,几乎都含有“按法”“酌理”“原情”的字眼;至今保留的明清县衙大堂上都悬挂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这都表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法理情三者的融合并用已成为制度。

这让笔者想起一则于成龙运用法理情巧断案件的故事。于成龙不仅是被康熙帝褒奖为“天下第一清官”的廉吏,也是能明断善解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吏”。据《清代名吏判牍汇编》记载,于成龙在广西罗城任知县时,依理依情明断巧判了一起婚姻案件:一个叫冯婉姑的女子前来告状,说一个叫吕豹变的男人依仗财势,强逼她成亲;接着又有一个叫钱万青的穷书生前来告状,说冯婉姑的父亲嫌贫爱富,无故退婚。于成龙将冯父和吕豹变传来,冯父说退婚是因为钱万青行为不端;吕豹变则说冯婉姑是他的未婚妻,举行婚礼时,竟突然抽出剪刀,直刺他的咽喉,只差未将他刺死。于成龙想,既是新婚,应是两相情愿,新娘一孱弱女子,怎会突然行凶?将冯吕两家近邻传来,一一询问,终于得出实情。原来这钱万青本是冯家的家庭教师,与婉姑私订终身,而吕豹变是个无赖,他贪恋婉姑的姿色,于是贿赂婉姑的丫鬟,在冯父面前说钱万青的坏话。冯父不但将一对鸳鸯拆散,且强行将婉姑嫁与吕豹变。查明了来龙去脉,于成龙提笔写下判词:“《诗经》上有君子好逑之句,周礼也强调嫁娶之仪。两相爱悦,是婚媾基础;夫唱妇随,为前世因缘。钱万青本是才子,与曹子建可并驾齐驱;冯婉姑也是才女,比谢道韫毫不逊色。丫鬟年幼无知,竟中他人伎俩;冯父老迈昏聩,居然半途变卦。将彩凤配乌鸦,险铸大错。婉姑忠于爱情,至死不变;血溅喜堂,义薄云天;过激行为,当可原谅。花好月圆,正夫妇合卺之期;红烛高烧,乃百年好合之日。冯父嫌贫爱富,利欲熏心。须知法律无私,本应严惩,念婉姑代父求情,免予惩处。吕豹变本是市井无赖、刁滑奸徒。破坏婚姻,离间骨肉,罪有应得。当堂杖责,以儆效尤。此判。”于成龙没有机械地适用维护伦常的法律,而是充溢着人情味,将这起看似用剪刀伤人的刑案,转换为家事纠纷来处理。成为成人之美、考量人情的典范之作。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理就是天道,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法则。它维护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既是人们的理念,也是行为守则,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判断,表现为自然公正,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古代的圣哲贤人都十分讲求人之行为和社会治理必须要顺应天理,把它作为做人做事的原则奉守。人们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悖逆天理,“伤天害理”。做了伤天害理之事,就会“天理不容”,遭到天谴惩罚。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天网,就是天理。

而国法则一定是包含了天理人情的国法。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家认为法是从道中衍生出来的,是反映万事万物的内在秩序、符合自然规律和人伦道德的规则,其价值是实现秩序与和谐。如果不能包含天理人情的文化价值,法律的实施就会偏离常识常情常理,国法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也不可能实现立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法文化语境下的人情,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个人情面、世故人情,而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社会群体性的文化认知,是人世间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是民情、民意,人之常情,也就是普遍存在的公序良俗。因此,懂得人情,需要传统的熏陶,需要社会阅历,需要文化教养,具备良好的人格素养,这样的法官才会受到人们尊敬。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并不容易,达致天理、国法、人情之平衡,要求法官必须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艺与智慧。当法律与天理、人情发生抵触时,如果固守法律不顾情理,就会损害人伦,保护不该保护的利益,忽视不该忽视的人情。如今,我们应该让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理情”的新内容,实现传统法文化创造性地转化和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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