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发布时间:2023-12-25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慈善法修正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了本次常委会拟审议法律案的主要情况。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2023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四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相关规定。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二是,强化职工民主管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三是,完善股东权利保护。增加失权股东救济程序,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四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关于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对慈善法修订草案和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二是,针对实践中慈善募捐活动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募捐成本以及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开展募捐活动。三是,严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一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规定。四是,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需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促进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关于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23年10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完善食物供给体系,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明确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二是,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制度,草案作出衔接性规定,为改革留有空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三是,在构建粮食安全供给体系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明确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在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四是,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将粮食安全工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结合,在规定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的规定;同时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五是,落实有关改革要求,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二款、第二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这样,符合规定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与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二是,完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原规定进一步修改整合,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这个草案是对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实际上属于修法性质。会后,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座谈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48人提出的43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3封。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按照本法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定位,处理好有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和衔接问题。二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完善应急指挥体制和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要求,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急响应制度,规定协同应对机制。三是,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明确发布预警的内容及渠道。四是,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物资等的储备、运输、保障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积极作用。五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完善对特殊群体的优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紧急情况下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六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今年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二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和其他纠纷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同时明确章程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增加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法修正草案。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草案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指导思想,明确人大常委会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原则,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二是,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三是,完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明确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金融工作的监督。四是,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五是,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健全对司法解释的审查机制和程序。六是,增加规定专题询问。
  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精神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海关总署牵头起草。202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制度。三是,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五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