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会计鉴定需注意什么
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笔者参与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监察机关委托会计鉴定机构对被调查人家庭财产银行流水、理财收益、证券保险等涉案财务资料进行了会计鉴定,证明了被调查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鉴定意见增强了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效力。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开展会计鉴定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充分掌握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会计鉴定意见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监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实施会计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监察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定的鉴定程序、规范和标准。
合理确定会计鉴定的对象范围。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包括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根据《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会计鉴定范围相当广泛,包含对资产历史成本、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财务往来账项、经营损益、投资损益、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与经济问题交织、权钱交易方式多样化隐蔽化的新情况新特点。实践中,调查人员往往要对大量财务会计、银行流水、证券、理财、股权等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当调查人员遇到会计资料无法解释,需要运用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计算犯罪数额,案情复杂且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等情况时,可以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涉案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增强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据的证据效力。
严格落实会计鉴定的程序。程序合法是确保监察机关调取证据合法的前提。综合《决定》《通则》《工作细则》,笔者认为,实践中调查人员实施会计鉴定应履行委托、实施、告知程序。1.鉴定委托。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填写《委托鉴定书》送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书应写明需鉴定解决的涉案财务会计问题。2.鉴定实施。调查人员应提交鉴定所需资料,例如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如会计报表、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鉴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书要求,指定鉴定人按照规定开展会计鉴定工作,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3.鉴定告知。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查人员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制作《鉴定意见告知书》,将鉴定意见及时告知并送达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如果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进行会计鉴定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为确保监察机关获取的会计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调查人员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监察机关在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时应注重审查机构及人员的鉴定资格。按照《决定》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应至少有三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实践中,每项鉴定业务由2名鉴定人员实施鉴定,由另1名鉴定人员复核。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2.审计与会计鉴定的区别。审计与会计鉴定都运用了财务会计知识,但实践中容易错误地以审计活动取代会计鉴定活动。两者在主体、规范、程序、方法、工作结果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审计属于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活动;审计人员有独立调查权,会计鉴定主要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检材开展鉴定活动,鉴定人员没有独立调查权,不得自行获取鉴定材料。3.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会计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 徐红)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