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通讯员 李瑞鸽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弘扬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6条,对红色资源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强化了政府及部门责任,建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规范了相关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了传承弘扬长效机制等,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政治学会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周振超认为,重庆是一块英雄的土地,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规定》的出台是重庆市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制度实践的切实举措,有益于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和历史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保护意识,增强传承担当。同时,标志着重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弘扬红岩精神,赓续红色血脉,推动全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意义重大,为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
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范围
近年来,重庆市在全面实施革命文物普查、保护、利用等方面都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亟须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介绍说。
“《规定》在科学精准定义红色资源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发展实际,紧扣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传承弘扬等现实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周振超表示。
何为红色资源?《规定》给出了答案:本规定所称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规定》还借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将红色资源主要分为不可移动资源、可移动资源两大类。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场所等;可移动红色资源包括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还设置了兜底条款。
对于怎样才能被认定为红色资源,哪些部门有认定的权限等问题,《规定》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明确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定期开展或者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拟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等内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标注地理坐标等信息。
“建立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和名录制度,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查认定的具体办法,将调查认定和建立名录的职权限定在市级层面,有利于集中统一操作和把握。”黎藜表示。
明晰各级党政部门保护职责
针对解决红色资源保护部门众多、职责分散、监管不力的问题,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全方位监管,《规定》作了一系列规定。
《规定》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宣传、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党政部门在保护传承弘扬红色资源工作中各担其责、分工协作。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红色资源工作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并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解决红色资源权属不清的问题,《规定》建立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方式、责任和权利;同时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服务等职能,比如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修缮支持,提供相关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展陈指导、内容审核等。
除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支持机制,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外,《规定》还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签订保护协议、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多元投入机制。
加大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
《规定》参考文物保护法,加大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力度。具体来说,首先划定了保护范围。明确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和相关作业,应当保证红色资源不受损害,并确保建设工程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建立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原址保护制度,明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红色资源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对于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规定》明确应当报红色资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还建立了拆除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相关项目的指定收藏制度。此外,《规定》明确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创新探索传承弘扬长效机制
为充分发挥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功能,提升保护传承效果,《规定》按照全体动员、加强协作的思路,对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进行了创新探索。
“这既以法治力量发挥了红色资源‘铸魂育人’功能,强调通过场馆开放、展览展示、红色教育、主题活动、理论研究、红色旅游、公益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又以法治力量形成了红色资源传承发展合力,强调整合市内资源,推动全市红色资源互联互通互动,集聚群众力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周振超表示,《规定》还注重加强与市外协同联动合作,协同川渝黔等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推动区域红色资源的协同保护和发展。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奖惩机制: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损害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保护标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启海表示:“《规定》将弘扬红岩精神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作为红岩人感到非常激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这是我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且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幸事和喜事,将给予我们抓好红色资源各项工作极大信心和无穷力量。”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