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明确辅警身份规范辅警管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根据《条例》规定,自治区公安厅将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落实相关照顾政策及措施,探索开展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或者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机制。”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谭湘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进行了具体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谭湘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贴合反恐维稳实战需要,着力解决辅警的身份问题、职责问题、用人额度问题、招聘问题、薪酬待遇问题、权益保障问题。其中,明确辅警是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警务工作,辅警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在法律性质上,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安、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关于辅警职责问题,《条例》明确,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警务工作。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识,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持有驾驶证和辅警工作证。
谭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为保证新疆全区辅警队伍稳定发展,《条例》从着力提升辅警的各项待遇保障入手,在缴纳“五险一金”、休息体检、紧急就医、优待抚恤等方面规定了辅警应当享受的各项职业待遇,全方位加大辅警的职业保障力度。
为增强辅警职业吸引力,进一步稳定辅警队伍,激励广大辅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条例》建立了较为全面的辅警激励机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根据《条例》规定和当地实际,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推动建立健全辅警表彰奖励机制,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或者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谭湘表示,制定《条例》,既是依法强化辅警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依法治疆、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举措。新疆公安机关将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辅警管理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辅警管理配套规定,建立健全辅警招聘使用、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层级管理、薪酬待遇、考核奖惩、解聘退出等制度,着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管理规范、辅助有力、纪律严明、保障到位的具有新疆特色的辅警队伍,为新疆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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