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法保护利用红色资源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河北日报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 通讯员 王旺 卿晓英

近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43条,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湖南首部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是湖南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而深远。湖南为什么要启动这项立法?立法有哪些亮点和突破?又将给湖南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带来什么机遇和挑战?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以法治方式彰显政治担当

“红色资源、红色传统和红色基因是共产党的根和魂,制定出台《条例》是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凝聚红色力量的现实需要,更是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今年6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农率队赴郴州市、桂东县、永兴县开展条例草案立法调研时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整体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挖掘好、保护好、利用好红色资源,修缮好红色文物,处理好红色资源保护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人大立法与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关系、上级机关保护责任与基层单位保护责任的关系、红色资源保护和文化旅游发展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记者了解到,湖南是伟人故里、将帅之乡、红色热土、革命摇篮,红色资源十分丰富。目前湖南省共有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38个,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21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90个,革命博物馆纪念馆70家。有全国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59处,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311处,全省查明登记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1700余处,革命文物资源总量和重要资源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

“在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法治建设方面,之前湖南没有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佳新介绍说,今年初,湖南省委对制定《条例》作出统一安排部署,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华诞之际,制定出台一部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科学界定时间跨度资源类型

长期以来,对“红色资源”在时间跨度、资源类型等方面有不同界定标准,从已出台的省外同类型地方性法规来看,也各有不同。

“相比其他省市同类立法,湖南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红色资源最为宽泛。”据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介绍,《条例》在定义红色资源时,充分体现了红色资源时间跨度开放性、持续性的特点,同时规定的红色资源包含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条例》在定义红色资源时,采用“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表述。采用这种表述的用意在于:一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直延续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表述,体现了红色资源时间跨度开放性、持续性的特点。此外,《条例》还规定红色资源是“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以及蕴含其中的重要精神”,既包含物质资源,也包含精神资源。这为认定红色资源提供了依据和标准,是保护红色资源的指南针。

红色资源不能“养在深闺人未识”,清晰的名录是让红色资源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红色资源实施名录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条例》对“保护标志”专门作出规定: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这将建立起红色资源数据库,也将为具体的红色资源发放“身份证”。

多措并举形成多方合力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需要跨部门合作,也需要社会、专家、公众共同参与。”据湖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胡代松介绍,《条例》在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规定实施名录管理、规定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和支持鼓励群众参与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

《条例》明确在由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这在立法技术层面实现突破的同时,确立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主心骨。同时,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保护红色资源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主体,既要制度到位,又要责任到人,才能保证制度的可行性和生命力。《条例》明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实行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了保护管理责任人如何确定和具体职责,以法律条文形式将“软约束”转化为“硬责任”,破解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一大难点。

此外,《条例》中多处体现支持鼓励群众参与的内容。比如,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开展社会监督,规定个人可以向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规定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红色资源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给予帮助。这从制度上赋予了群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权利,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为了人民群众,离不开人民群众。

《条例》本着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的指导思想,重在突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与利用,仅设置了4条法律责任。一方面,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和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在罚则中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红色资源承载党的光荣历史,是不可复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和精神财富,是进行优良传统教育的教科书。保护、传承好这些基地、文物和藏品,红色资源的专项立法尤为必要。《条例》专设传承与利用一章,共有12条,占总篇幅的近三分之一。

《条例》关于传承利用的方式多样、主体全面,注重发挥红色资源在铸魂育人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创新性和引领性。一是着力于红色资源的理论支撑,要求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档案等部门和社科研究、高校等机构加强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挖掘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二是对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纪念活动的时间节点和形式作出较为系统的规范。三是将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

“湖南率先运用法治方式来保护利用好红色资源,能更好地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革命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红色遗产、刻印在书籍里的激扬文字走进群众内心,提供精神滋养,释放更大更多能量。”对于即将施行的《条例》,湖南本地网友如此表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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