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协作合力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火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隔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诸多风险。该《条例》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特点,细化了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各项规定,对不同主体关于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
第三十九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或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第四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一步在法律、行政法规等具体法律条款的规范下,科学、合理的进行,同时,条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干预,也是深化依法治网、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重磅举措,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为构筑未成年网络保护“防火墙”提供了有力指引。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