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彰显检察温度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好刑事案件不起诉“后半篇文章”,2024年以来,枞阳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拟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改革,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近日,枞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丁某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袭警案经审查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和能力,为贯彻落实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试点工作精神,枞阳县检察院对上述两案启动社会公益服务程序。丁某某、李某某按时到其住所地村委会报到,服从安排,从事卫生清理等公益劳动,经丁某某、李某某住所地村委会考察认为其在社会公益服务期间态度积极,综合表现合格。基于此,枞阳县检察院于6月14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及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综合表现情况。听证人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轻罪案件办理,不能一诉了之,亦不能不诉了之。”承办检察官表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让违法者化身社会治理的参与者,能够促使其进一步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实现惩治和教育良性循环,推动轻罪案件由单一治罪向综合治理转化。
“社会公益服务不仅为轻罪涉案人员从宽处理加了一道考验程序,同时也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了志愿力量,检察机关的这一创新举措有力度更有温度。”全程参与此次听证的人民监督员邱春生说。
截至目前,枞阳县检察院已对多起轻罪案件启动社会公益服务程序,组织犯罪嫌疑人到道路交通文明岗、社区街道等地点开展志愿服务。下一步,枞阳县检察院将不断完善“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积极探索贯穿办案全程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诉源治理体系,切实将犯罪嫌疑人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王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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