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法官说法关于公司的这些事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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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司债务责任主体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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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这些事”
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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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债权平等保护原则及股东出资协议,股东无权主张以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
陈某某诉江某某、骆某某、厦门某餐饮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江某某、骆某某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成立厦门某餐饮公司,江某某货币出资1093750元,陈某某货币出资781250元,骆某某货币出资625000元,同时骆某某将其房产以最低价格出租给厦门某餐饮公司,各方同意出资打入江某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
随后陈某某依约将出资款781250元打入江某某个人账户。但公司经营过程中,陈某某发现江某某将用于公司经营的个人账户内180余万元打入到其配偶阮某某账户,江某某和骆某某也未按《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足额缴纳出资款,骆某某擅自将厦门某餐饮公司欠付的房租抵扣现金出资,故陈某某要求江某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返还出资,江某某、骆某某承担未出资责任及违约责任。
思明法院认为
虽然江某某收取投资款后将相应款项转入了其配偶账户,但是综合流水走向、账册记载、付款用途等资料,可以认定转账款项用于公司的装修及经营活动,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个别股东要求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实质上变更了出资协议的约定,应当经具有共同出资关系的其他股东同意,并履行必要的出资程序。
本案中,江某某无法证明其已足额出资,厦门某餐饮公司欠付骆某某租金系厦门某餐饮公司的债务,江某某和骆某某关于租金抵扣骆某某出资的意见未经过另一股东陈某某同意,不得认为各股东已达成变更出资方式的合意,故法院判决江某某、骆某某分别履行出资20万元、50万元的义务,江某某、骆某某还应依据《股东出资协议书》酌情向陈某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10万元。
股东出资系公司资本的重要来源,为了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应当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股东应当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并且不得随意抽逃公司资本。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程序被废除,实践中部分公司出资并未实际汇入公司账户,违反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的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纠纷产生后,股东往往拿出以往的转账凭证、证明文件等作为实缴出资的依据,实缴出资的认定出现困难。
关于股东以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抵扣出资的问题,从内部关系上来说,实质上变更了股东协议中的出资义务,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否则抵扣行为不对其他股东发生效力。
从外部关系上来说,股东不实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债权人对股东的该部分不实出资享有公平受偿的权利,如允许股东以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抵偿其不实出资责任,无异于认可该不实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有悖公司法基本原则,亦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本案裁判体现了对债权人予以平等保护的法律基本原则。
供稿:民二庭编辑:张芯雅校对:洪培花、陈远治责编:王惠传审核:安海涛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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