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宿迁市宿豫区张某某与陆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日,宿迁市宿豫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苏解纷”平台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经了解,张某某(男)与陆某(女)恋爱4年且已订婚。在双方恋爱4年期间,张某某给付陆某9次节礼(折合2万元),定亲礼1.1万元,彩礼15万元,多次借款合计0.8万元,为结婚用的三金一套。近期,二人发生矛盾,双方提出分手,张某某提出调解申请,要求陆某返还彩礼等支出合计18.9万元及三金。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申请后,立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经了解,张某某是连云港人,而陆某是宿豫区本地人,但目前在淮安市工作,因而二人均不在宿迁市。调解员只能先在电话中了解矛盾基本情况及双方诉求,电话中陆某表示,张某某必须到调解现场,她才愿意调解。调解员当即联系张某某,转述了陆某的意愿,并询问其是否愿意到场参与调解。张某某则表示自己是外地人,到女方老家所在地调解,自己难免会吃亏,因此不愿意到现场调解,调解刚开始就遇到了问题。

但是调解员并没有就此放弃,努力打消张某某的顾虑。首先,调解员告诉张某某,自己是通过“苏解纷”平台看到了他的申请,事先跟陆某并不认识。其次,既然张某某是想要陆某返还彩礼等支出,让陆某主动前往连云港参与调解,可能性极小。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己作为调解员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是想帮助双方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并不丧失起诉等其他维权的权利。通过多次电话与张某某沟通,最终张某某打消了顾虑,愿意前往宿迁市调解纠纷。

2022年8月某日,张某某及其家人、陆某及其家人如约来到调解室。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述,按照风俗习惯来说,彩礼一般是指以结婚为目的,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予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司法实践中,给付彩礼被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是未达成“结婚”这一条件,那么该赠与是不发生效力的,接受彩礼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已定亲,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尚未共同生活,所以陆某理应返还彩礼。

听完调解员解释,陆某及其家人同意返还张某某所说的彩礼部分,但是对借款和节礼部分存在不同看法。陆某认为,一则,在两人谈恋爱期间并未产生借款,张某某所谓的0.8万元借款其实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花销;二则,陆某所说的9次节礼,是过年过节孝敬长辈的,自己也多次上门给张某某的长辈送节礼,如果这部分也需要返还的话,那么张某某也需要返还自己赠送的节礼。对此,调解员表示,彩礼的范围并不包括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花费,以及在恋爱中双方为互表情意赠与的礼物,这属于无条件的赠与,为对方付出时间、金钱、精力等双方增进感情的方式,故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定亲礼1.1万元,彩礼15万元,三金需要返还,而9次节礼和0.8万元借款属于两人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正常支出,陆某不需要返还,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调解员悉心劝解、有理有据,成功让双方当事双方信服。最终,在调解员的积极协调和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陆某退回张某某彩礼、定亲礼等共计16.1万元,立即履行;

2.陆某退回三金,立即履行;

3.张某某收到陆某退回的彩礼等16.1万元及三金后,向陆某一方出具收条,并不再追究陆某任何法律责任;

4.双方承诺以后互不干涉对方正常生活,如有违约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恋爱矛盾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针对这起纠纷,调解员在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通过法、理、情三方面帮助双方当事人平息情绪、厘清关系,使昔日的恋人暂时抛却彼此之间曾经的伤害和不满,理性客观地处理解除婚约关系后的财产纠纷。最终在调解员的释法讲理下,当事人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双方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调解结果。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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