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天津市红桥区王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1年9月,家住红桥区的王某某欲出资购买张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王某某向张某某交付了定金2万元,并约定两个月内交齐剩余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后因王某某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剩余房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王某某要求房主张某某返还已交付的2万元定金,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12月28日,王某某向居住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人民调解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首先开展调查工作,了解纠纷事实。调解员向王某某询问购房过程,王某某表示,自己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购房,多处询价,最终选择购买张某某的房屋,购买意愿真实,因此双方商定了价格及其它细节,签订了购房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王某某交付2万元定金给张某某,约定两个月内交齐剩余购房款。但由于王某某的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张某某交齐购房款,造成购房合同不能履行。调解员向张某某核实上述情况,张某某认为情况属实,同时表示,由于王某某违反约定,因此拒绝返还2万元定金。王某某无法接受,认为自己房子未买成却损失2万元,不甘心。这也正是双方矛盾的焦点。
在明确纠纷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采取先分别疏导,然后提出调解建议的方法进行调解。针对王某某要求返还2万元定金的诉求,调解员为其耐心讲解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王某某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给付剩余房款,致使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因此无权请求张某某返还2万元定金。
调解员在与房主张某某的沟通中,建议其认真考虑王某某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王某某未能按时交付剩余房款,但这不是他的本意,属于暂时困难,一旦资金周转进入良性循环,王某某是具备购房能力的。房屋成交将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希望张某某能够与王某某再次商谈房屋交易事宜。
经过调解员多次与双方疏导沟通,当事双方反复斟酌,形成了再次协商购房的调解方案。
经王某某与房主张某某进行协商,两人达成意向:如果王某某在近期能够筹措资金并交齐购房款,王某某仍然可以以当初商定的价格购买张某某的房子。但是王某某之前已经交付的2万元现金能否视为购房款双方各持己见。王某某认为应当视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自己应当再行支付余款即可。张某某认为2万元定金依据原购房合同不能返还,二人虽然先后以同样价格交易同一房屋,但却是两次合同行为,在调解过程中经协商达成购房意向后应当重新签订购房合同,2万元定金不属于新合同购房款。
针对二人协商再次购房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调解员指出,张某某关于“先后以同样价格交易同一房屋,但却是两次合同行为”的观点符合法理,但是两次合同行为之间存在联系,不能完全割裂,而且关于合同内容双方是可以协商的。经调解,最终双方各让一步,房主王某某在不退还2万元定金的前提下,同意将购房款减少1万元,张某某同意即时交付剩余购房款,二人最终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纠纷调解成功。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张某某无需返还王某某已经支付的房屋买卖2万元定金。
2.王某某与张某某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交易价格比原合同约定价格减少1万元。
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既有新房买卖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的纠纷,也有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纠纷,本案就是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结合本案分析,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参考和借鉴。
一是订立购房买卖合同要了解定金的规则。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规则。实践中,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王某某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因此无权要求返还2万元定金。而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例如将房屋另卖他人、涨高价格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成立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疏导纠纷双方,妥善处理双方对于焦点问题的不同意见,既让双方对定金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清晰的认识,又促进了交易的达成,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效宣传,能够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