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有关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邓光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题一: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作出系列重要论述。请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答: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为原始创新提供充分保护和有效激励。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服务技术创新,推动形成高科技的生产力。比如,人民法院稳妥化解科技“独角兽”企业系列侵权互诉案,使创新主体轻装上阵,集中精力进行科研攻关。再比如,充分发挥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和审理的优势,总结提炼科技创新司法保护规则,统一技术类案件裁判尺度,强化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激发自主创新的信心和活力。
二是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助于推动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人民法院有效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涉数据、平台企业案件,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
三是服务国际合作与竞争,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内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标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西门子”字号及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令被告承担1亿元赔偿责任,传递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鲜明司法态度。
问题二:很多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行政审查、行政裁决和司法程序的衔接,在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并行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注重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统一司法与行政标准。
一是加强专利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加大对专利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和说明书支持等实质授权条件的司法审查。2019-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专利授权确权二审案件3943件,审结2971件,二审改判率6.4%。人民法院通过诸多个案不断明确裁判规则,促进行政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
二是加强行政裁决及行政处理案件审理。贯彻严格保护和多元解纷理念,促进有关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2019-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有关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类纠纷65件,审结52件,二审改判率21.2%、撤诉率15.4%。这类案件数量目前还不多,但预计未来会有较大增长。
三是加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我国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和侵权争议分别循行政审查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处理,民行程序往往交叉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努力推动在上诉阶段实现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同期到庭、协同审理、同步裁判,既确保权利解释协调一致,也切实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四是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努力通过日常沟通、定期会商、数据交换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协调,促进行政与司法标准统一与机制衔接,提升工作合力。比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专利复审无效案件行政诉讼业务交流会”,与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首次联合举办全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同堂培训。
未来,我们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有效举措,更好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更稳定的规则指引和行为预期。
问题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请介绍一下,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
答: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击侵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激励创新创造,支撑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从严惩治侵权假冒,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2023年,全国法院在31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117%,判赔金额11.6亿元,同比增长3.5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8起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切实体现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促进国家重点产业发展,大力保护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二是坚持依法适用,严厉打击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对恶意侵权、严重侵权行为重拳出击,整治到底。比如,“盼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对恶意攀附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全案判决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是坚持总结经验,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赔偿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实现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的平衡与协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细化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问题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计民生,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医药领域的科研成果直接关涉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药领域也是技术创新难度和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领域,既需要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又需要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和市场非法垄断。
一是有效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起施行,建立起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法律框架。根据随后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等,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合理把握保护药物创新与促进药品可及性的平衡。至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审结药品专利链接案件17件。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和“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二是公平合理保护药品创新。加大对医药领域科研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在“阿格列汀”“玛巴洛沙韦”等药品专利纠纷案中,支持药品研发企业的相关诉讼主张,多家国内外药企送来锦旗或感谢信。在“左旋奥硝唑”等药品发明专利民行交叉案中,剖析多个医药专利热点问题,依法保护高价值医药专利。多件药品专利案件被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和南方中心“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收录并发布。
三是有效激励中医药传承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一系列个案裁判,不断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司法保护规则。在涉“中药发药机”“揿针”“妇科中药栓剂”等案件中,准确把握中医药领域创新特点,有效保护中医药发明创造。
四是坚决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司法。在“沙格列汀”案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司法审查作出初步指引,在“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有效兼顾保护激励创新与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
未来,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既严格保护医药知识产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又依法规制医药领域的权利滥用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