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案管保障诉讼便利

发布时间:2013-05-06    来源:检察日报

  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把“执法为民”理念融入到案件管理工作的各方面,特别是实行智能化、一站化、人性化的对外服务,有效保障了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也推动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推广电子阅卷方式,改善律师阅卷工作条件。保证律师阅卷权是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提高阅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减少律师阅卷给日常办案工作带来的影响,案管部门努力克服案多人少、时间短的困难,从今年起全面开展案卷扫描工作。受案后管理员立即将案卷进行扫描,整理成电子文档并制作成光盘,随时供上门的律师进行查阅。查阅律师如需带走光盘,则只收2元的成本价,大大方便了律师查阅案件工作。

  电子阅卷方式的推广,为执法办案和对外服务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充分保障了承办人的办案时间,有效降低了调卷阅卷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隐患;案件电子文档光盘的外带取阅方式完全实现“移动”阅卷,给律师特别是外地律师创造了阅卷的便利条件。

  二、加大“阳光案管”建设力度,促进查询公开。一是搭建便捷的查询平台。除了做好辩护律师查询工作外,还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等情形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材料和查询答复,打造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查询的“绿色通道”。

  二是完善外网查询与数据衔接。完善外网公诉案件查询系统,案件当事人只要登录东莞市检察院外网,点击“案件查询”,输入姓名和密码,即可查询到相关案件在公诉阶段的信息。该系统使不便来东莞市检察院查询案件情况的律师能够及时查询案件进度,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做好内网数据导出和外网数据的导入衔接工作,确保新旧软件交替之际不影响外网案件数据查询,充分保障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积极推行公诉案件起诉信息短信告知制度。及时整理公诉案件的起诉信息,通过手机信息发送给辩护律师,保证案件起诉后24小时内辩护律师收到信息。

  三、健全律师会见制度。案管部门根据刑诉法修改了有关律师会见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律师凭“家属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案管部门提前与本院侦查部门、看守所做好协调工作,落实对外答复,确保律师在会见问题上信息畅通、程序畅通。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石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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