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丨如何从多个量纪幅度中做出恰当纪
网友“谢紫晗”问:我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发现,《条例》许多条款对同一个违纪行为规定了多个量纪幅度。比如,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也就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否意味着,对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中的任何一种处分都可以?
答:对同一个违纪行为规定多个量纪幅度是为了更准确地实现错罚相当、处理恰当。因为个案之间往往千差万别,《条例》规定多个处分幅度有利于连接抽象的纪律规定与具体的行为事实,通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有效贯彻“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和“实事求是”的纪律处分原则。
我们以江苏省泗阳县纪委监委提供的部分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典型案例,看纪检监察机关如何通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准确实现错罚相当、处理恰当。
案例一:胡某,中共党员,某镇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副局长。2019年1月,胡某筹资400万元向管理服务对象A房产置业公司负责人刘某放贷,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5年。2024年1月,刘某因公司效益不好,无力偿还胡某借款,只好用房产置业公司在售的价值约400万元的房产抵债。胡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王某,中共党员,某乡镇财政所副所长。2019年9月,王某向B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放贷7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后来B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拟变更借款年利率为12%,王某考虑到收益降低,便收回借款。至此,王某从B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累计获取利息11.95万元。案发后,王某主动上交违纪所得11.95万元。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刘某,中共党员,县某局原副局长。2018年底,刘某筹资200万元以年息24%借款给该县某民营医院院长周某。至2022年,周某全额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累计支付利息180万元。案发后,刘某在具有退缴能力的情况下,拒不上交违纪所得。刘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违纪所得180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案例四:郑某,中共党员,某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2023年,郑某在工作中结识D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黄某。2023年1月,黄某以D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升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郑某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5%。黄某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郑某利息450元,截至2024年1月,共向郑某支付利息5400元。2024年2月,郑某以因家中需要用钱为由向黄某要回借款。此后,黄某未再向郑某支付利息,并于2024年3月归还所借3万元。案发后,郑某主动退缴违纪所得5400元。郑某受到诫勉处理。
案例五:杨某,中共党员,某乡镇工贸中心副主任。2019年12月,杨某借款75万元给E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朱某,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5%。截至2020年12月,杨某累计获得利息13.5万元。案发后,杨某主动上交违纪所得13.5万元。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案例一中,胡某出借金额4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到期胡某可以获得400万元的利息,违纪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是,由于刘某公司效益不好,无力偿还胡某借款,更无力按约定付给胡某大额回报,只能用在售的价值约400万元的房产抵债。胡某已实施放贷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大额回报,但其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将其个人利益与管理服务对象的利益进行了捆绑,很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从违纪形态上来讲,胡某的行为属于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未遂形态,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结合整体案情可以对胡某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故最终给予胡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案例二中,王某比案例一的胡某放贷金额小,实际获取利息11.95万元,应属于情节较重的行为,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案发后,王某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所以,在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幅度内,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在案例三中,刘某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大额放贷且实际获取大额回报180万元,违纪情节较重,由于其放贷金额和获取利息数额都比较大,所以应当在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中选择严重警告处分。但刘某在具有退缴能力的情况下,拒不上交违纪所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所以,在警告、严重警告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对其进行处分,即给予王某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在案例四中,郑某放贷金额不大,实际仅获取5400元的利息收益,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案发后,郑某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所以,给予郑某诫勉处理。
在案例五中,杨某与案例二中的王某放贷金额、约定利率相同,二者实际获得的利息相差不大,而且都具有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所以,给予杨某和王某的党纪处分是一样的,都是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一至案例四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典型案例,但是情节各不相同,所以处分结果也各不相同,“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更准确地实现了错罚相当、处理恰当。案例二和案例五情节相似,处分结果相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更好贯彻了纪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条例》许多条款对同一类违纪行为规定了多个量纪幅度,但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违纪行为,都要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在综合考量事实、情节、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作出恰当的处分处理决定。
为了规范量纪尺度,避免畸轻畸重,量纪还要注意同案人、同类型案件之间的量纪平衡。对于同案人的量纪平衡,不是要求给予所有同案人一样的处分,而是要认真区分每个违纪主体的责任、作用,做到处置恰当。对于常见的违纪行为,要充分考虑同类案件之间的综合平衡,同一地区、一段时间内,行为性质、量纪情节等相似的案件,一般应保持量纪的稳定。如果要适用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要充分阐释量纪理由,对不同案件中相同情节适用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幅度等,也应做到平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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