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法守护企业形象

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网络

  □ 本报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代丛蔚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代表着一个地方的软实力和竞争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加强企业、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涉及企业人格权保护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展现人民法院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引导相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人格权益。

  侵权视频点赞数万

  演说发布均须担责

  2022年,孙某在其注册的自媒体账号发布赵某的演说视频,视频内容含有贬损某集团公司名誉的不当言论。该视频在网上传播广泛,点赞量超过6万。某集团公司发现该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赵某、孙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中含有贬损原告名誉的内容,且部分言论系主观臆测,缺少依据,因涉案视频浏览量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客观上导致原告名誉被贬损,故被告赵某作为侵权言论的发表方、孙某作为转发侵权言论的自媒体账号注册方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互联网及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使传统的宣讲、演说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传播,部分组织和个人也以此牟利,但通过自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快速获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侵权风险。本案通过对赵某、孙某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提醒公众在自媒体平台发声应谨慎,更不能为了炒作流量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群聊发布不实信息

  构成侵权赔礼道歉

  2021年,某科技公司发现康某将载有某科技公司以往产品质量问题的文章发布到两个微信工作群,并在群内公开发表关于某科技公司研发项目和产品质量的不实信息。某科技公司认为,案涉两个微信工作群均是全国同行业交流群,客观上已经造成公司名誉权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康某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康某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原告某科技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其发表的“此项目有问题众多”等言论属于客观事实,其在案涉微信工作群发表的言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给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康某因涉及劳资纠纷,存在主观上损害原告某科技公司名誉的故意。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康某在案涉微信群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声明。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企业及企业家的名誉是企业在市场经营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涉案微信工作群系全国性的专业技术工作群,在业内影响范围广。康某散布的不实信息,极大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市场、业内评价。本案通过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维护了企业名誉权,体现了法院坚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发朋友圈贬损同行

  损害名誉致歉赔偿

  2021年,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某空调公司在拿老鼠药给你们吃”“你们看手上抱着老鼠药,还笑眯眯的”“空调是怎么坏的?就是手上抱着这个老鼠药搞坏的”等言论,并配有“某空调公司驻车空调指定安装点”图片。某空调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同类品牌的创始人,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同业竞争企业负责人,应预见到其言行对同业竞争企业及品牌造成的不良后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名誉和企业形象,造成本公司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空调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涉案言论及配图,且被告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发布的言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名誉的降低。据此,法院认定李某公开构成侵权,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企业名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名誉能够帮助企业在经营中取得竞争优势。本案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在网络上损害民营企业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充分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了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竞争。

  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用户平台共同担责

  2020年至2022年,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表多篇关于某律所因泄露商业机密被判罚等内容的文章。该律所认为,上述文章存在歪曲事实、刻意误导公众的倾向,严重影响律所形象,遂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的某网络服务平台公司投诉,但某网络服务平台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链接等措施,某律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和某网络服务平台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存在文题不符的问题,且包含不实信息,文章内容也超出了一般适当评价和批评的范畴,客观上导致原告某律所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某网络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自行删除涉案文章,法院判决该信息技术公司在其自媒体账号上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某网络服务平台公司在损害扩大部分经济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通过对自媒体和网络服务平台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既依法惩治了对民营企业的诽谤、污蔑等侵权行为,又压实了网络服务者责任。法官提醒,网络服务提供方在日常运营中应当及时处理侵权行为,避免舆论影响进一步扩大,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劳资纠纷引发毁谤

  当庭道歉达成和解

  2020年至2021年,李某某与某集团公司因劳动纠纷产生矛盾,遂多次在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对某集团公司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某集团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本公司商誉、声誉,造成本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对本公司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调查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网络服务平台,可认定发布侮辱性及诽谤性言论的账号实名注册者确系被告李某某,且相关言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客观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纠纷,承办法官遂主动向被告明理释法,使其认识到自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被告表示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经原告同意后,被告当庭书写道歉信,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监督被告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抖音、小红书、微博作为信息时代中常用的网络服务平台,是侵权言论的多发地。某些企业、个人在上述网络服务平台中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损害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官通过主动审查,将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并通过调解的方式,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也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后续社会矛盾。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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