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是由何种机构制定的呢
行政法规乃是由国务院精心打造而成的重要法规体系。这一法规体系主要依赖于宪法和法律作为其立法定基石,并以之为契机,对各个行政领域制定出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化法律法规。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尊崇其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状况与现实需求,在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产生冲突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制定地方性的法规条例。同时,国务院旗下的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也可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决策指令等因素,拟定出适应自身部门需求的规章制度。而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以及较大的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同样拥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来着手指定规章的权力。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其效力等级均低于行政法规。【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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