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工资追回期限
多发工资追回期限一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时效限制。
1.根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发现公司多发工资并希望追回超出部分的款项,他们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时效期间可能会因某些情况而中断或中止。例如:
(1)当员工向公司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公司同意履行义务时,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员工无法在规定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会中止,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3.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员工申请仲裁不受上述时效期间的限制。但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员工仍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1.追讨加班工资的时效同样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因此员工在发现公司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与多发工资追回期限相似,追讨加班工资的时效也可能因中断或中止而延长。
(1)当员工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公司同意支付时,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员工无法在规定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会中止。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正当加班报酬标准由多个因素决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此基础上,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的加班时间;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对于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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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