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缘关系中,以血脉相连的父母为源头,包括具有相同父亲和不同母亲的兄弟姐妹、有着共同母亲但来自不同父亲的兄弟姐妹以及被抚养长大的非自然血亲手足,这些人之间都存在一种特殊的继承关系。
换言之,当其亲族成员去世后,他们有权彼此视为对方继承财产的次序顺位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那些与自己只有表兄弟或堂兄弟关系的亲属并不具备互相继承遗产的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间并不成立任何形式的继承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