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裁定撤销死亡宣告而实际获得相应财产权益者,无论是因其遗产继承或纳税补偿所获得的收益,亦应偿还原物。
这一观点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中所明文规定的内容: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当事人,拥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法定权利。
按照《民法典》相关章节关于继承及其相关事项的规定,所有在继承过程中获取财产利益的自然人或社团组织,均需归还所得之原物财产;
若原物已无法追回,则应对受益方进行适当的补偿与赔偿。
此外,对于那些合法取得财产的第三方而言,由于他们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故其受让财产的效力并不因撤销宣告而有所动摇。
换句话说,倘若被宣判死亡的当事人生前的财产已经由第三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那么在该种情况下,第三方无需将其所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原物所有人。
然而,若在处理财产时,第三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他人成为死亡宣告的受害人,不仅需要归还原物以及附属收益,同时还应该对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负责并予以相应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