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面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是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产生法律效力,但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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