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程序
企业兼并重组是基于特定原因致使企业无法持续运营时,根据既定流程完成整合与股权转移以实现企业转型,实现重组之目标的实践过程。其一般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被合并方需进行资产清算、确定债权债务、明确产权;2.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征询债权银行意见并取得主要债权人同意;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双方企业职工意见;4.就兼并方式、资产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关键议题展开协商,达成初步协议;5.如需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则需提交审查意见;6.同级政府或授权机构部门对兼并做出决策;7.对于特殊行业、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及省属企业的兼并,需分别上报地方政府、省级主管部门,经省经贸委、银行、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需征求证监会意见;其他国企及国控小企业的兼并重组由各地市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8.修订完善兼并协议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9.依据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执行兼并,办理资产转移、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10.由出资者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完成兼并。【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可以作为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我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可以作为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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