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动产存在以下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一是登记错误。若因登记机关的失误等导致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真实权利人可通过更正登记等程序恢复权利,此时第三人即便基于错误登记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也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二是存在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因为异议登记旨在警示第三人该不动产权利存在争议,使其不得随意受让。三是预告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预告登记保障了权利人将来取得物权的可能性。四是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不动产,第三人非善意时不能取得所有权。共有人对不动产享有共同权利,部分共有人的擅自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其他共有人及真实权利人。五是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受让人为恶意。若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不动产,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须为善意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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