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当物权依法设立后,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有偿取得财产的人。在一般情况下,物权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依法完成登记后,该物权即具有公信力,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若他人因信赖登记而与原物权人进行交易,即使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符,原物权人的物权仍可优先受保护。在动产物权方面,如动产交付后,权利人取得物权,该物权也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善意第三人可取得动产所有权,原物权人的物权则消灭,此时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总之,物权通常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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