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病假与医疗期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2    来源:华律网

深圳市对于病假与医疗期有着明确规定。关于病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的时长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而定。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用人单位需保障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权益,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照单位要求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等相关材料。若双方对病假或医疗期相关事宜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依法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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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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