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同系旁系血亲子女的必备条件
旁系血亲乃是具有间接遗传关系的亲属群体。其中,三代以内的同辈之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以及其第三代的堂、表兄弟姐妹,这些人群的子女则分别为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等。对于亲属之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相关规定如下:(1)被收养者可突破年满14周岁的界限,乃至成年人皆可;(2)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便无抚养子女之困,亦可将子女送养;(3)无配偶的男性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年龄差距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⑴受理费:¥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1000元的,¥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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