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认定依据
依据刑法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防卫过当需满足超逾必要限度及产生重大伤害双重条件,两者皆不能或缺。1.评估防卫是否显著超出必要范围,应整体分析不法侵犯的性质、手段、力度、影响以及防卫的机会、方法、力度及损害结果等因素,兼顾双方实力对比及防卫者当时处境,并参照社会大众普遍观点进行判断。在衡量不法侵犯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关注已造成的损害,还需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急风险及其实际可能性。不应过分要求防卫者采用与不法侵犯相匹配的回击方式和力度。经过全面权衡,若防卫行为与不法侵犯差距过大、过于激烈,则应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产生重大伤害即导致不法侵犯人身受重伤乃至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伤害的,不视为重大伤害。防卫行为虽显著超出必要限度,但未产生重大伤害的,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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