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已婚女性户主而言,其所属之土地往往需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进行土地产权确认工作。具体来讲,即无论此类妇女的户籍所在地位于何处,均应由其所承包土地所在的村委会负责开展相关土地权益的确立工作。
若妇女在婚后并未在新生活地区获取新的耕地使用权,则原籍所拥有的耕地资源理应受到保护,不会受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回收处理。
然而,倘若妇女在配偶家庭中成功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其在原居住地所拥有的耕地便极可能面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回收处置。
鉴于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果已婚妇女在原籍与子女家庭两地分别拥有耕地资源,那么她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手续。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女性户主仅能进行一次所有权的确认登记,不能对同一物业或地块进行重复的登记操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