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离婚户口不迁走能单立门户吗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华律网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在离婚之后,女性户口确实可以单独分离出来。
然而,这需要满足当地对于落户的特定要求和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户口登记机关有义务设立一个独立的户口登记薄。当涉及到公民因为婚姻缔结或离婚而引发的户口变动事件时,应当由户主或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进行登记。而且,在离婚后选择独居生活的女子,亦有权以个人名义设立新的户籍,担任户主之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