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离婚时,若户主不愿提供户口簿,仍可采取以下策略实现户籍迁移:
首先是通过申请补办得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向户籍登记机关表达自身遇到的困难和需求,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后,即可进行户籍登记的补充办理,从而为后续的户籍迁移做好准备。
其次,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换句话说,如果户主仍然拒绝提供必要材料以协助当事人完成户籍迁移程序,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待法院作出令当事人满意的生效判决后,再依照该判决书上的规定,按部就班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此外,如果以上两种方法均未能奏效,则可能需要考虑其他可行措施或替代方案来最终达成所需目的。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