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缔结秦晋之好后选择离婚,女方需不需要将原本给予的彩礼归还取决于是否存在如下两种具体情况:
首先是双方在婚后未能真正共同履行生活义务;
其次便是在婚姻缔结前,因为给予彩礼而使男方陷入了经济困窘的境地。
这后者所指的“生活困难”是由于支付彩礼致使男方在日常生活中仅依靠自身的努力难以维持所在地区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
如若占据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那么在离婚之时,男方便有权索回先前的彩礼赠予;
反之,如阅男方未提出此类诉求,或者上述两种情况皆非切实发生,此时女方便无需承担退还彩礼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