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法律条款,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即使领取了结婚证书,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当有其他形式的婚姻关系存在;
(二)存在禁止缔结合法婚姻的亲属关系;
以及(三)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无效婚姻是由于缺乏婚姻成立的必要条款,使其丧失了法律效应的一种婚姻形态。
从始至终,无效婚姻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财物,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置,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那些由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得损害合法婚姻中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当事人结婚后生育的孩子,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即双方都有义务保障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支付相应的费用。
任何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都享有探望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具体涉及:
(一)以重婚为由提出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家属以及基层组织;
(二)以尚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为由而提出的,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以及(三)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而提出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如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但所诉的法定无效婚姻状况在提起诉讼之时已经消除,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