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及使用之相关限定如下:1.如参保人在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期限内(包括60日)再次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新缴费月份起即可享受到由统筹基金所提供的相应保障权益;
2.若参保人在停缴期超过60日且不足180日内(亦含超过180日)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则需待新缴费次月开始算起,待三个自然月过后方能享有统筹基金所提供的保障权益;
3.若是参保人在停缴期超出一百八十天以后才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那么也需要从新缴费月份开始计起,六个自然月后方能获得统筹基金所提供的保障权益。
在此过程中,如果未能按时补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将被视为重新缴纳医疗保险,并且之前的缴费年限无法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