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金公司法定条件
设立基金公司需遵循以下条件:注册资金至少为1亿人民币,须为实际现金投入;大股东需有过提供金融服务或管理金融机构的优质成绩,财务状况优越并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其资产规模应符合国务院规定,并且在近3年内无违法行为纪录;持证人员要满足法定人数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管需具备相关任职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有符合本法和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有符合本法和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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