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股东是否承担债务责任
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仍需承担相应债务,但应以出资额度为准。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所认缴之出资额为限负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认购股份为限。因此,股东须在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股东可选择以下几种出资方式:1.可用货币或可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2.禁止以劳务、信用、个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出资;3.若未经依法评估,投资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定价不当,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权要求认定其未尽出资义务,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4.若出资财产事后贬值,因市场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5.对于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否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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