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核名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华律网

国局核准名称所需条件如下:1. 新设名称含行业特性者,需至少一位投资者分别于两省设有公司;2. 若新设名称无行业特性,投资者需至少在三省设有公司;3. 行业特性要求下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五千万元;4. 无行业特性要求下的注册资本则须高于或等于一亿元;5. 名称不得为疑难词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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