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之合法性
造成企业实际投资者不愿意出资的原因多样,判定其行为的合规性关键在于其隐名投资避开了哪些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在某些被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国投资者通过他人名义间接参与,这明显违反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类行为应视为无效,隐名股东仅可对实际出资部分向显名股东提出债权请求。反之,若隐名投资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便可视作有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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