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能否继承遗产
律师答复:可依法取得继承权。此权利需以符合“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为前置条件。然而,作为未亡人配偶,儿媳与女婿并非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通常情况下并无继承权。但若丧偶者在生活中向公婆、岳父母提供主要经济支持,或者在劳动上给予主要帮助,则可视为已履行主要赡养责任,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此外,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均可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如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则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责任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⑴受理费:¥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1000元的,¥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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