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的权利有哪些
要约方享有两项重要权利,即提前撤回和撤销要约。在要约送达至对方前或与之同时,均可撤回其发出的意愿表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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