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互殴案件需要兼顾法理情

发布时间:2023-05-24    来源:法治日报

□ 金泽刚

不久前发生在高铁上的一起互殴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这起事件中,“被打还手”被认定“互殴”受到不少网民质疑。不过,在警方发布了具体到秒的警情通报以及相关监控视频曝光后,对“互殴”的质疑声又迅速减弱。一时之间,究竟什么是互殴,互殴案件该怎么处理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互殴,顾名思义,是指双方互相殴打的暴力违法行为,即双方均存在伤害对方身体的主观恶意,也实施了打击对方的行为。从法律规定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有“结伙斗殴”和“殴打”之规定,并未规定“互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刑法只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在这类案件中,斗殴的双方显然构成互殴,而且是性质极为严重的互殴,故成立独立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其中规定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互殴”这个概念。

有还击未必就是互殴。在双方均有打击对方行为的情况下,若尚未造成轻伤害结果,处罚的重点无疑是先侵害他人的一方。因为法律的逻辑起点是,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权利。遭到侵害后,予以还击是应有的逻辑推理。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坐等对方继续打击自己,不仅不符合人之常情,也不是法律的要求。所以只要还击了双方就是互殴的结论未必正确。而且,要求还击者只能适可而止,如甲打乙一拳,乙还了两拳就不行,这恐怕也是过于苛严的理想主义,是机械执法。

诚然,面对一般的不法侵害,还手一方也应该有限度,得理不饶人也不行,此时的限度标准应该考虑对方是否已经停止侵害,以及还击不能故意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

在出现轻伤害结果的案件中,如果先殴打他人的一方将对方打成轻伤,对方即使还手了,也不应认定互殴,应该直接追究殴打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一方先实施了一般侵害,反击方却予以过于严厉的暴力还击,并将对方打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则反击一方也可能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只不过,考虑对方先侵害他人的过错,处罚上应当从宽。

被害人还击无疑是一种天然的权利,法律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也是基于这种朴素的正义观。不过,判断还击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并不容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此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区分二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事发起因、过错程度、是否采用过度的暴力还击、是否使用凶器等客观情节,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而分析行为的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另外,还有一种复杂的情形,在互殴案件中,一方明确表示停止斗殴并已实际停止后,另一方突然袭击或者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则停止斗殴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反击行为就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又如,双方赤手空拳互殴,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见势放弃斗殴而逃走,但使用凶器的一方紧追不舍,另一方因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同样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总之,处理这类案件,无论是于情于理还是于法,界定互殴都要宽容反击的一方,不能因为反击者气势汹汹“不像好人”而否定其反击行为的正当性。必须强调的是,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实施反击防卫不是互殴,即使防卫过当也不是互殴。当然,也不排除反击者后来主观上夸大了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客观上恶意加害对方,因而转变为互殴的一方。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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