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孔府集市纠纷解决路径探析
庞蕾
在涉及孔府集市纠纷的问题上,存在孔府司法与国家司法二者并存的现象,两者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交叉管辖”。由于孔府独特的政治、文化地位,地方官府在处理集市纠纷的过程中,其司法权力的行使往往受到种种的限制:血缘亲近的宗族社会里,更多的纠纷是以调解和好的形式销案,只有部分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案件才会有官府参与处理审判,孔府亦是从未脱离其中,展现了孔府集市独特的管理模式与相对双元的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将其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分为诉讼与调解两种不同路径,探析孔府与清政府(地方官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
纠纷解决路径之一:司法诉讼
在总体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下,只有发生极其恶劣甚至伤及人命的案件,地方官府才会介入,对犯罪者进行刑罚处罚;或在特定时期,地方政府为获得集市收入而授意一方当事人故意生事,扰乱视线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此皆使用诉讼审判方式,在地方政府或孔府内部衙门的主持下,通过传讯审理两造、调引干证等必经程序查明案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一)孔府衙门主持诉讼及惩办处理结果
孔府衍圣公对其府内的属员和孔氏族人有权进行传讯、拘捕和惩办。孔府内部设有四个衙门,专管孔氏族人词讼及家务纠纷。其中的管勾厅中设有管勾衙门,主要负责处理孔府相关的集市纠纷。作为孔府内部组织构成的下属机构,管勾厅既是孔府最高的财政机构,又是孔府最高的司法机构,掌管经纪与司法大权。其内部设有森严的公堂,用以解决孔氏族人间的争讼及集市纠纷。
根据档案中有关处理集市纠纷的材料记载,孔府办案的流程基本同于地方官府衙门,在拘捕犯人时,也是先由差役出示“信票”以示证明,然后一般会用锁链将犯人控制住再带到府内候审。然后由孔府审查询问案情并作出纠纷的处理结果。由孔府实行的处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刑罚——笞、杖
笞刑和杖刑是最为常见的两类处罚。其中出于身份的限制,对于孔府的生员当不能适用板杖处罚时而选择适用笞刑作为替代刑。这一处罚尤其针对集市的经纪,他们作为孔府管理集市的代表人,拥有特殊的身份类别,犯事时一般会实行杖责处罚。
如嘉庆十六年(1811年),寿张集秤行经纪井兆俊捏造事实,诬控民户王曰桃等人霸占屯集,经东平洲官府具文移覆孔府后,“当即杖责二十板,以示惩儆”。又如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寿邑野猪淖地保高官、杨文焕与素革刑书杨文高等人私立斗秤牙行,非法夺去邻近张家楼屯集,经兖州府查律后移覆孔府,孔府查证后作出“将被告等人先行枷号两个月,俟满日均照违制律各杖一百,折责发落”的处罚。
2. 处分——革职与革退
本类处罚仅适用于孔府属官或中下层人员,集市纠纷案件中一般随上述杖责处罚一起作出,主要用于惩罚集市管理人员即各行经纪、佃户等。
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曲阜县李储恩父子“相继充膺吴孙集行头,素行不公,垄断市利”,经衍圣公查明事实后“将其斥革永不许充膺”;道光五年(1825年),郓城屯佃户王心勤,“背主充膺郓城县地方”,借祀银不还,还捏造事实控告徐家桥集市经纪私立集市,经孔府查明事实后将其革退并追偿祀银。
3.重大疑难案件仍需移送地方官府衙门
当发生当事人非孔府佃户的案件和一些案情重大甚至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时,均须移送地方官衙进行处理。在集市纠纷中主要适用于拖欠祀银未缴或长久未更换牙贴的经纪。
如道光九年(1829年),郓城县旧经纪张有礼、张大成“欠历年正税银二十七两八钱五分,贴税银三百余两”,而在更换经纪之时,就应全数缴纳,均未便任其抗延不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山东布政司咨曹州府“查照文内事理,希即提齐张有礼、张大成等追出原领旧帖及拖欠集税银两,一并移送前来”。又如雍正年间郓城萧皮口集市一案,因关系到集市税银的归属去向,案情重大,而在孔府与郓城县官府的支持下,针对萧皮口集市的性质归属,屯官钱世奇与县民杨彬争执许久互不相让,案件最终“衍圣公府移送钱世奇等缘由到州”,交由济宁州审理解决。
而对于某些行为既违反家法族规又触犯国法,或者因不服族内判决而反抗的族人,孔府为保障家族权威,维护家族利益,往往还会给予其“鸣官”之罚,由官府出面施加刑罚处罚。而此时无论族人是否应受或已受刑罚,家族内部的惩罚都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族内判决与“鸣官治罪”相结合的惩罚方式,极大地体现了孔府作为孔氏家族内部最高统治者的最高权威。
(二)地方官府衙门主持诉讼
集市纠纷案件中,只有上述案情重大,涉及国家利益或攸关人命的案件会交由地方官府衙门进行审判,此类案件一般由府(州)、县衙门即可解决,少数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案件,才会移送至山东布政司。
如道光六年(1826年),同样发生在郓城萧皮口集市,“突有寿张县喉咽寺恶棍张明耀、王元功等人,另在四里外私立集市,逢集演戏,夺集一空”,经兖州府宪提究,已蒙寿张县出示禁革,不料张明耀藐法不遵,不惟抗提不到;后王元功等人又因分赃不均酿成人命大案,又据档案记载,恶棍王元功被捕后,其父王明雪纠众恶棍孟毓年等猖獗更甚,非将屯集搅散不歇,集市经纪张大岭无法上禀县衙官府,经“县役不传,府提硬抗”后,事情始终无法得到解决,严重影响集市的正常运行,最终集市经纪只能上告至布政司寻求帮助。
(三)司法诉讼中孔府享有的特权
当孔府与佃户、庙户、属官及孔氏后裔之间发生纠纷,特别是案情重大,涉及人命案件时,孔氏族人享有其他家族或普通民众所不能享有的司法特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孔府对解决内部一般民事纠纷享有优先权
孔府对其内部纠纷的解决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包括优先管辖权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权,即在孔府下属所辖土地范围内的发生纠纷产生讼案之后,即使当事人已被有管辖权的府、州、县拘捕,孔府也有权檄文地方,要求将有关审问材料及犯人移送至孔府。由孔府进行调查、取证和讯问。并由衍圣公根据内部宗族法与国家法二者先行审理,处理案件纠纷。对于那些案情明晰,犯罪轻微,能迅速了结的案件可自行结案,只有当案情复杂或损害国家利益时,孔府不能自行内部结案的,才会交由衍圣公,由其移文有关官衙,说明案情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地方官府结案后亦需书面告知孔府,否则就是“越分”,要为此获罪。
这一特点体现的十分明显,特别是在曲阜县境内。由于曲阜县的知县人选固定,或由孔府衍圣公兼任,或由衍圣公会同山东巡抚一起保举的人员担任,这实际上都是被孔府所掌控。孔府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权,这也就意味着曲阜县衙的判决与衍圣公的处理意见往往大同小异,差别不大。
道光二年(1822年),东平州东平厂户贾志礼上禀孔府,阳谷县厂户万灵,挑唆民人孙玉文等,将东平厂屯集霸改民集,因屯集线行经纪贾克俭不允,就被孙玉魁、孙集玉等众人攒殴打死。因案情重大且涉及人命,孔府即移文东平洲,将案件交由地方官府进行处理。而孔府虽将案件交给了地方官府进行审理,但同时亦“檄饬阳谷县,将厂户万灵拘案移解东平州,一并讯办”,可见在办案过程中,孔府并未真正脱离案件的解决,在为官衙提供传讯人犯、干证等一定便利帮助的同时,也显示出孔府积极参与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2.重大疑难案件由孔府与地方衙门进行协作处理
对于一般案件,孔府都能独立解决。但如果在具体刑讼中遇到了其他一些比较大的麻烦或者孔府自身无权管辖时,它往往还会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的有关部门求助,要求获得支持或者协同处理。
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曹州府佃户孔衍畴纵使民户戈殿安殴辱孔府五品执事官孔毓梅,被孔府拿获。因戈殿安本人是其他地方的民户,孔府就将戈殿安、孔毓梅二人一并押送至曲阜县衙,然后再由曲阜县解文发至其原籍菏泽县,究讯发落。最后还要求菏泽县须将“发落缘由见覆过府,以凭备案”,在接到檄文后,菏泽县也回呈了孔府,通报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另在上案中,案件起因系由万灵所致,东平州官府认为:“拟合提案,一并究办。”也就是联合办案,“为此,备移贵府(孔府),请烦查照文内事理,希即檄饬阳谷县,将厂户万灵拘案移解东平州,一并讯办”。这一过程体现了刑诉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地域之间官府的协作。
3.孔府拥有庇护内部属官权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曲阜县息陬村书院集尼山学录孔广汾“私立行头,更变旧章”,经兖州府曲阜县调查后,认为“广汾既系圣裔,又充尼山学录,沐泽匪浅,更应尊祟”“姑念圣裔从宽免究”。因被告既为孔氏族人又同时担任圣地尼山的学录的特殊身份,面对他因一时发昏做出的违例之事,又没有造成巨大的不可弥补的损失,故而对其从轻发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孔府属官的庇护特权。
又如嘉庆十四年(1809年),曲阜县为了审理调查案件传讯孔氏族长、五品执事官孔尚功。檄文到达孔府后,面对地方官府的传讯,孔府曾两次移文曲阜县,要求免传孔尚功。庇护属官免受司法训责。
纠纷解决路径之二:调解息讼
孔子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社会生活的理想境界便是“无讼”。但在人们的交往、生活中,矛盾纠纷往往不可避免,此时经过调处而平息诉讼就被称为“息讼”。相对于双方自行和解,集市案件中多是通过位高权重的第三人介入并从中斡旋,促使当事人双方对话达成一致,以解决纷争。由于矛盾双方主要集中在佃户与民户两种身份,因此第三方角色往往由孔府扮演,由孔府选派人员介入或由宗族内部乡绅学士居中斡旋解决纠纷,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也也较为温和。
(一)由“位尊年老”者主持调解纠纷
孔氏家族作为山东一带拥有悠久历史的代表性大宗族,深受孔子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更加重视“礼”的教化与“和”的影响。每当发生集市纠纷时,为了维护亲情关系、维持家族秩序,一般由孔府属官或族长等德高望重的家族长辈进行调处,力求得到一个不伤害感情又彼此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
1.位尊者——孔府属官
通过分析雍正至光绪年间发生的五十个集市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针对霸集夺税与私立集市两种纠纷,因被告身份主要以孔府经纪(现任经纪或旧经纪)和佃、民户为主,解决方式多为孔府选派管勾官、经纪等内部管理人员从中调和,平息矛盾。依照规定,管勾没有审理刑事案件和罪在枷责以上的民事纠纷的权力,他在司法层面只有佃户之间民事纠纷的调处权。因此管勾官是通过调解处理集市纠纷的孔府属官首选。
如嘉庆九年(1804年),巨野屯屯官王鸣冈上告王慎荣、王线荣兄弟二人豪横霸集,王线荣还因不服管束殴打差使,双方互不相服,听闻此事后,孔府即派管勾官陈文理前去处理此事。经详细询问两造,调查核实矛盾缘由后得知,因双方之间因沟通不善存在误解,矛盾并非无解,于是就在孔府管勾官陈文理的主持下,“两造又恳请亲友同来面央,自今和好,永不生衅。仅取具两造甘结,备文申详厅宪核办”双方和好后,管勾官即将事情处理情况上报孔府“备文申详爵宪核夺批示遵办”,平稳化解了矛盾冲突,维护了屯官履职的尊严亦保障了屯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权利。
2.年老者——地方乡绅学士或族中长辈
至于恶霸争集纠纷,因“恶霸”身份或实或虚,有些民户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勾结真正地方土棍豪横,在屯集故意挑起纠纷或夸大矛盾;亦存在某些屯佃受到孔府指使,在民集肆意扰乱正常秩序、惹是生非。故为缓和矛盾,多由地方乡绅学士或族中长辈居中调和,化解纠纷。
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曲阜县息陬书院集贡生孔兴闵、学录孔广汾互控一案,原被告两人身份特殊,私立行头引发的纠纷后果亦不算严重,由此“据五品执事官孔毓汭呈称,切照春秋书院义集职与社内人等酌议调处,现在二人均归和好,情愿照旧同管集市”,经春秋书院集集内人从中调处,和平解决了这起并不激烈的矛盾冲突。
(二)以和为贵——纠纷处理结果相对温和
此类纠纷处理结果多为追偿应缴集税祀银并实行“禁斥革”,无论是从处理方式还是处理结果来看都相对温和,最大程度上从外部维护了孔府的尊严。
如嘉庆四年(1799年),巨野县王家楼集经纪王义堂、王三珠二人屡行不端,违制演戏,拖欠集市税银,待孔府查清事实后,即将被告二人的经纪牙贴追回,并“去役毋得徇纵迟延,致干责革不贷”。
另在道光十三年(1833年),郓城屯屯官上禀孔府,萧皮口、张家楼、王家屯三集因新旧经纪替换无序,导致课税混乱,夺集、私立集市纠纷屡屡发生,孔府在了解情况后迅速“宪斥革”并编审更换集市经纪。可见纠纷调解过程温和且未实行严厉的刑罚处罚。
上述发生在乾隆、嘉庆和道光年间的纠纷处理结果亦可见其温和性特征。无论是孔府下派属官还是宗族内部的长者,对于冲突矛盾的发生都持反对态度,不仅仅是出于孔氏儒风家学“无讼”思想的影响,更是为了维护相邻之间的友好往来、稳定孔府集市贸易的有序进行,最根本的则是维护孔府衍圣公为代表的孔氏家族的集体利益,因此相对温和的处理手段和方式自然而然地成为最优选择。
结语
本文所探讨的纠纷解决路径,对象是孔府集市上发生的有关集税案件,是在清政府与孔府两者力量的牵制下,一方当事人出于其背后力量的支持,借题发挥、故意制造冲突或夸大矛盾而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往往通过调解就能够解决,很少通过正式诉讼审判。不仅仅是受“厌讼”思想的影响,同宗同族的案件当事人更是倾向于通过相对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对双方日后交往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本文所作的研究,即为通过探讨这些纠纷矛盾的解决路径,分析孔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及影响。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解决,在相对双元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下,无论是诉讼还是调解,孔府都对所属集市的日后发展与整个家族司法的运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们须置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实际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去,理论结合实践,认识清代孔府集市纠纷案件解决路径的选择方式。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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