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检察院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案件解决群众

发布时间:2024-08-04    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近期,绵阳市梓潼县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收到人民监督员反映:案发时当事人李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正在组织村民义务修缮村道,为村民办实事,希望检察机关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运用实地调查、检察听证、公开宣告、社会治理等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办案活动,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积极推动辖区政府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打通影响村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

  

  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主动了解案发背景

  

  承办检察官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办案人员前往案发地调查案情。通过实地查看并了解到,该案中案发地位于剑阁县泉水村与梓潼县新桥村交界处的一段长约500米的土路,常年凹凸不平,村民出行困难,村民联名证明李某某作为泉水村四组组长,每年组织村民多次维修土路,无偿驾驶自有车辆拉土填路,保障村民出行安全。本案案发时,李某某正在组织村民拉土填路。

  

  检察听证 回应群众监督关注点

  

  梓潼县检察院就本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听证员,并邀请了反映情况的人民监督员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全面介绍了案情和相关法律依据,提出李某某在组织村民修路过程中驾车操作不当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法定量刑情节,身为村民小组组长义务组织群众修路方便出行,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均表示,李某某在案件中确有过错,其本人在案发时组织村民义务修路是事实,具有公益性质,事发后主动变卖车辆筹集赔偿款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理,一致表示赞同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

  

  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彰显检察办案温情

  

  在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提出相关意见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审查,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泉水村对李某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泉水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到场见证。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向李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切实做到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切实提升了检察公信力。

  

  闭环办理护民生 打通群众出行难“最后一公里”

  

  针对该案中反映出的群众出行难问题,梓潼县检察院主动作为,依法向案发地所在辖区政府、交管部门提出治理建议,希望通过该案引起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化解剑阁、梓潼两地村民出行安全风险。现该路段已纳入修缮规划。

  

  梓潼县检察院通过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助力社会治理,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办案的相辅相成,推动了检察办案更加关注民情、反映民意、保障民生,推动了“检护民生”活动走深走实。

  

  (席小艺 赵银熙)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dfdt/20240802/2896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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